关于印发《2015年福州市设施农业(果蔬、食用菌)钢构大棚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榕委发[2013]9号)精神,加快推进设施农业发展,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编制了《2015年福州市设施农业(果蔬、食用菌)钢构大棚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指南》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2015年福州市设施农业 (果蔬、食用菌)钢构大棚项目
申报指南
福州市农业局(农办) 福州市农业局(农办)
2015年2月12日
2015年福州市设施农业(果蔬、食用菌)
钢构大棚项目申报指南
一、实施目标
不断提升种植业生产水平,扩大果蔬、食用菌等农作物现代设施大棚种植面积,形成我市设施农业的优势产业带,稳定农副产品的市场供应,提高农田单位产量和农产品质量,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建设内容
(一)按省级标准新建的各类型钢架大棚
按闽农种植〔2014〕269号文件公布的《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建设标准(修订)》。
(二)按市级标准新建的各类型钢架大棚
1.钢构温室大棚
建设类型1:宽度不小于6米,高度不低于2.8米,拱管间平均距离不超过1米,两侧中部要有钢管连接固定,钢管为6分管以上,材料为全新钢材。
建设类型2:宽度不小于4米,高度不低于2.0米,拱管间平均距离不超过1米,两侧中部要有钢管连接固定,钢管为6分管以上,材料为全新钢材。
2.避雨栽培大棚
建设类型:立柱可用钢管或石柱或水泥柱, 立柱间距不超过4米,棚宽不小于5米,高度不低于2.5米,拱管间平均距离不超过1.3米,拱顶两侧要有钢管连接固定,立柱钢管为6分管以上,石柱或水泥柱10cm×10cm以上,其它钢管4分管以上,材料为全新钢材。
三、奖励对象
本《指南》下发以后建成验收的所有符合标准的设施农业项目,当年或跨年度建设完工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
四、奖励标准
(一)省级建设类型配套奖励办法
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即每亩造价约4万、3万、2万的),每亩配套奖励4000元、3000元、2000元;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造价5万元以上的)按亩5000元给予配套奖励。
(二)市级建设类型奖励办法
1.起奖面积。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大棚实际建设面积10亩,家庭农场、农户大棚实际建设面积3亩。
2.奖励金额。钢构温室大棚建设类型1每亩奖励3000元、建设类型2每亩奖励2500元,避雨栽培大棚建设类型每亩奖励2000元。
3.验收面积为棚内实测面积。
4.各县(市)区级财政应对列入市级奖励的设施农业钢架大棚按不低于1:1比例配套奖励性资金。
(三)申报限额
项目实行先建、先验、先奖励的办法。2015年度市级奖励设施面积控制在3000亩以内,全市“以奖代补”资金不超过900万元,超出部分按验收时间先后结转到下一个年度奖励。
五、有关程序
(一)项目申报。县级农业部门随时受理实施主体申请。2015年度新建完工或跨年度建设2015年完工的且符合申报条件和建设标准要求的设施大棚实施主体,于11月1日前向县级农业部门申报。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包括项目申报表、土地流转合同、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农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地点地理位置示意图、建设现场照片(要有参照物)及相关材料,实施主体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项目验收。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标准要求,核实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及时组织相关管理、技术人员成立验收小组,进行实地测量、检验、评价和审定,形成验收意见,县(市)区农业局负责对拟奖励的项目进行公示。县级农业部门在组织项目验收中,如遇到设施建设类型与市定奖励建设标准不同的,以单位造价不低于拟奖励的建设类型为原则,兼顾安全性和先进性,具体由验收组认定;县级验收组无法认定的,由县级农业部门向市农业局提出书面请示,市农业局组织开展评审并予以书面函复,作为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的依据。
(三)资金拨付。项目按先建后补、验收合格后再拨款的方式实施,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于9月1日前、12月1日前分两批上报市农业局、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将奖励资金联合下达至县(市)区,再由县(市)区及时拨付给具体实施主体。
市农业局将组织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追回市级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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