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国家商检局为保证产品质量,促进蘑菇罐头出口的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对出口蘑菇罐头质量管理作出新规定。
一、出口企业在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须申报出口商品的出口生产企业卫生注册代号、商标牌号(使用外商提供的商标牌号,须申报“定牌”);发证机关须将上述内容在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
二、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必须在经过商检性卫生注册或登记的工厂(场)进行加工生产。
三、工厂食用盐水蘑菇加工蘑菇罐头必须经过国家商检局的批准,并且按照规定的生产工艺、生产数量组织生产。
四、出口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必须由国家商检局实施产地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出口商品换证凭单,出口商品换证凭单中必须列明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加工厂(场)的商检卫生注册编号或卫生登记号、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规格、数量等内容。对异地出口的货物,口岸商检局必须按照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查检、换证、放行手续。
五、有关商检局定期将检验出口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数量汇总报国家商检局,同时抄送外经贸部和食士商会。
六、海关对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的出口报关,凭有效的出口许可证和商检证单验放。七、对低价出口、劣质出口等违规企业,经查实后,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扣减配额、暂停或取消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出口经营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