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疏导趸售县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
闽价〔2004〕商37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了缓解趸售县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促进电网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趸售县销售电价进行调整,并按国家有关政策及电价改革的要求进行规范。现将我省趸售县电价调整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调整销售电价,规范趸售县销售电价管理
(一)疏导电价矛盾
1、解决今年两次合计提高趸售电价0.017元/千瓦时及部分趸售县购省网电量比重增大而导致购电成本的增加。
2、解决部分趸售县税率变动问题。
3、适当考虑县电网建设资金需求。
(二)规范目录电价表及电价分类。
按照国家电价分类改革的要求并参照省网直供区这次电价调整的模式规范趸售县的电价分类。
1、制定各趸售县目录电价表时,一律按照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六大类别安排。
2、各趸售县统一实行两部制电价。对现行趸售县目录电价表中未设基本电费的一律予以补充完善。考虑到趸售县情况复杂和承受能力,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不作大范围扩大,基本电费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为: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大工业用电,少数有条件的趸售县可以扩大到受电变压器容量100千伏安以上的非普工业用电;基本电费标准统一安排为:最大需量电费24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电费16元/千伏安/月,基本电费折算电度电价根据趸售县用电负荷特点和理论参数按0.037元/千瓦时安排测算。
3、统一电压等级差价。未区分电压等级的趸售县应统一按省网直供区目录电价表进行区分。各用电类别电压等级差价原则上按0.015元/千瓦时安排,其中居民生活用电、非普工业用电现行电压等级差价与此相差较大的,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4、按照非居民照明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并轨的方向,尽量拉平二者的价格水平。
5、部分县市原有安排部队用电类别的应按用电类别尽量并入电价分类,确实无法取消的,可以保留。
6、取消自来水用电类别相应并入大工业用电或非普工业用电,部分地方现行电价价差太大,难以一步到位的,可以实行过渡办法,分步到位。将来调整水价时一律按目录工业电价测算,水价调整后自来水行业电价同时取消。
7、部分趸售县城乡工业用电不同价的,一律实现同价,并相应安排非普工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类别。
8、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得调整,种植业生产用电按目录电价表所列非普工业用电价格降低0.05—0.10元/千瓦时安排。
9、在大工业用电类别中设立化肥子项。化肥用电县补基数电量电价今年保持不变,将来视情况与省补基数电量电价同价;化肥基数外电量一律执行大工业电价,免收规费。
10、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限制的用电户按相关规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部分趸售县原已在大工业用电类别中设立丰水期高耗能行业电价并确需保留以消化地方丰水期电量的要专门做出说明。安排丰水期冶炼用电和其他用电电价不得低于0.35元/千瓦时,结晶硅用电电价不得低于0.26元/千瓦时,现执行电价高于以上标准的不得降低。各地可据此安排非特枯、枯水年份等非限电时期的电量和电价。
除上述安排的电价类别和行业电价外,其它用电类别和优惠电价一律取消。
(三)保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基本稳定,适度疏导不合理的价格水平。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尽可能不调整,个别低于0.45元/千瓦时的县市,可适当提高,高于0.60元/千瓦时的市县要适当降低,永安、清流、新罗、漳平、建阳、延平等地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照与省网直供区价格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安排。需要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趸售县要及时做好听证。
(四)适当解决执行峰谷电价造成电费减收的问题。
由于趸售县峰谷电价执行以来,部分县电费贴补状况较严重,我局已下文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削峰填谷和电费平衡的原则调整峰谷电价浮动幅度。尚未实行峰谷电价或未调整峰谷电价浮动幅度的地方应在这次疏导电价矛盾前进行调整确认,并按新的浮动标准进行测算。确因执行峰谷电价造成电费减收的趸售县在这次调整销售电价时可以适当考虑。
二、测算销售电价的原则、方法和参数
此次疏导趸售县电价矛盾,各地要坚持平稳过渡的原则,在测算时要严格控制销售电价水平的提高,各地综合平均销售价格提高幅度原则上应控制在0.03元以内(含今年趸售电价提高0.017元/千瓦时,但可扣减税率变动因素。购电结构变化较大,导致平均购电价格提高较多的可适当放宽,但销售电价应分年分步调整到位),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适当调低销售电价水平。同时,各地要按合理的比价关系和区域性平衡的原则安排分类销售电价,同一地区内的各县级电网的目录电价水平不要相差太大,要注意平衡比邻地区间的电价水平,建立公平的电网经营环境。
综合平均销售价格按平均购电价格+平均线损+供电成本+供电利润+税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测算,在确定综合平均销售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分解测算分类销售电价水平。综合平均销售电价各测算参数原则上按以下掌握:
(一)平均购电价格。按2002年、2003年各类购电量、购电价加权平均测算,其中购省网趸售电价按0.42元/千瓦时测算,列入清理整顿上网电价的发电厂(站)电量,按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测算。
(二)分类销售电价电量结构。按2003年售电量结构测算,整合电价分类的应将相应电量归并。
(三)平均线损率、供电成本、供电利润参数表
单位:千瓦时 元
售电量
参数
项目 1亿以下 1—2亿 2—3亿 3—5亿 5—10亿 10—20亿 20亿以上
平均线损率 13% 12% 11% 10% 9.5% 9% 8%
供电成本 0.09 0.08 0.07 0.065 0.06 0.05 0.045
供电利润 0.007 0.006 0.0055 0.005 0.0045 0.004 0.003
注:1、表中售电量高限部分均含本数。
2、平均线损率按分档办法计算,供电成本和供电利润按分档累进办法计算。
3、售电量以2003年为准。
考虑到当前县城电网建设的需要,各地可在以上利润控制指标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增加利润水平作为电网建设专项补充资金:3亿千瓦时以下加0.007元/千瓦时,3亿千瓦时及以上加0.005/千瓦时。
(四)供电环节税金。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每千瓦时负担税金计算。
(五)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执行0.01元/千瓦时,商业用电执行0.015元/千瓦时,非普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执行0.008元/千瓦时。
(六)以上参数已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各地原由税务部门核定的农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测算中各指标参数统一以元为单位,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三、相关配套措施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清理优惠电价,降低过高的小水电上网电价等措施,为这次调整销售电价腾出空间。
(一)坚决清理取消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政策。根据国家发改委、电监会《关于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115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的规定,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政策要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因自行制定优惠电价而占用的电价空间一律不得进入这次电价调整方案。近期省政府将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对地方政府越权擅自出台优惠电价政策行为,下文加以制止和清理。我局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优惠电价清理规范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市县,将提请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责任;对继续执行地方政府越权出台优惠电价措施的电网经营企业,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各类开发区和国家发改委有关精神,取消各种形式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优惠电价,各地在上报电价方案时一律不得将此类别列入测算方案。
(三)疏理和调整上网电价。我局已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电价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商3号)文件的要求,务必在今年7月1日前对本地区的上网电价进行疏理,并将疏理后的上网电价下降空间纳入这次测算方案中。高于0.30元/千瓦时的小水电上网电价原则上要调整到0.30元/千瓦时以下,各趸售县电网企业在结算上网电价电费时,应以此为标准。在测算各地电价方案中,高于0.30元/千瓦时的小水电购电价格,按0.30元/千瓦时掌握。同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将对不按价格部门审批电价执行上网电价的发供电企业给予处罚。
(四)各地电网经营企业应结合本次销售电价调整疏导,切实加强经营管理水平,努力降低线损,消化富余人员,要建立起随着电量增长,空间扩大,逐步下调销售电价水平的机制。禁止电网企业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
(五)根据各地电网企业反映强烈的税务发票价格过高问题,各设区市物价局应重新核定税务发票价格,以减轻电力企业管理费用支出负担。
四、本通知所涉及到的具体电价数据、指标、参数,今后随着工作实践的发展需要调整的,由省物价局修订并公布。